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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积金异地贷款节后全国推行 浙江上月起已全省“通用”

发布时间:2015-10-05  来源:浙商网  点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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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针对部分地区住房公积金使用条件偏紧,结余资金规模较大等问题,日前住房和城乡建设部、财政部、中国人民银行联合发文,明确自今年10月8日起将实施多项举措切实提高住房公积金使用效率,全面推行异地贷款业务。有条件的城市要推行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资产证券化。

 

  要求提高实际贷款额度

 

  通知明确要求要提高实际贷款额度。2015年8月末住房公积金资金运用率低于85%的设区城市,要综合考虑当地房价水平、贷款需求和借款人还款能力,提高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实际额度。

 

  同时,设区城市要统筹使用资金。同一设区城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和分中心应当统一住房公积金提取和贷款政策,统筹使用贷款资金。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或分中心贷款资金不足时,应允许缴存职工向同城住房公积金管理机构申请贷款。

 

  同时还要拓宽贷款资金筹集渠道。有条件的城市要积极推行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资产证券化业务,盘活住房公积金贷款资产。

 

  简化公积金贷款流程

 

  通知称,缴存职工在缴存地以外地区购房,可按购房地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政策向购房地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申请个人住房贷款。缴存地和购房地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应相互配合,及时出具、确认缴存证明等材料,办理贷款手续。具体办法由住房城乡建设部另行制定。

 

  缴存职工申请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同意根据本人住房公积金月缴存额推算其月收入的,不需单位出具职工收入证明。缴存职工租住商品住房申请提取住房公积金,除身份证明、本人及配偶无房证明外,不需提供其他证明材料。

 

  浙江省内已实施公积金异地贷款

 

  从今年9月1日起,浙江省内已经率先实施公积金异地贷款。省建设厅出台的《浙江省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异地贷款管理办法》规定,浙江本省行政区域内正常缴存住房公积金的职工购买自住住房时,可向购房所在地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申请办理异地贷款。

 

  已签订《浙江省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异地贷款合作协议书》的本省各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及其所属分中心、管理部适用于该《办法》,并将实现住房公积金缴存异地互认和转移接续。而异地贷款产生的收益归购房地中心所有,贷款风险由购房地中心承担。

 

  其实,在此政策落地前,浙江就已经有部分城市先行先试。今年7月,绍兴、台州、舟山、嘉兴、宁波等5市就早于省级层面开始实行了新的异地贷款政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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