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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亚一男子婚前隐瞒实情婚后施暴 孩子房子归女方

发布时间:2015-09-17  来源:三亚日报  点击:
 

 

    婚前隐瞒与他人生育一男孩的事实,婚后又有家庭暴力,导致家庭婚姻破裂,这样的人肯定没有好果子吃。这不,三亚一男子在打离婚官司时,不仅被一审法院判“输”,二审上诉也被法院驳回,最终落得个孩子、房子全归女方所有的结果。

    离婚纠纷:感情破裂夫妻翻脸

    2002年11月,罗某与王某经人介绍认识后自由恋爱,于2003年3月20日在三亚市民政局登记结婚,2003年12月20日生育儿子王某某。婚后初期二人感情尚可,后期由于双方性格不合,感情产生隔阂归于平淡。

    2013年8月1日,罗某认为王某有外遇,争吵时王某殴打致其受伤。罗某报警,后经三亚公安司法鉴定中心鉴定为轻微伤。9月7日,王某在罗某骑电动车时将其撞倒在地,致使罗某头部肿痛。

    庭审中,罗某陈述王某隐瞒其婚前已与他人生育一个男孩的事实,婚后又与对方继续生活并共同抚养这个孩子。事发后,王某对其进行殴打构成家庭暴力;王某明确表示同意离婚,对婚前与他人生育儿子的事实王某予以认可,但陈述其在婚后并未与他人同居。

    城郊法院经审理查明,王某在婚前与单位某公司签订购房合同,购买该公司住宅楼一房子,以个人财产支付首付款15000元,婚后用夫妻共同财产按揭支付剩余购房款34000元。该房屋购房款已支付完毕,现登记在王某名下。

    城郊法院审理认为,两人虽系自主婚姻,但因婚前了解不深,婚后因家庭琐事产生矛盾未能妥善处理,致使夫妻双方感情彻底破裂。现罗某要求离婚,王某同意,予以准许。孩子的抚养应以有利于孩子身心健康,保障孩子健康成长为原则。孩子的生活起居一直由罗某照顾较多,罗某有稳定工作及收入,改变生活环境对孩子的健康成长不利,故由罗某抚养为宜。涉诉房屋原则上应判归王某所有,但涉诉房屋的大部分购房款是婚后支付的,孩子由罗某抚养,罗某无其他住处,且王某婚前与他人生育儿子,对方婚后知情造成极大伤害,这也是直接导致夫妻感情破裂的主要原因,结合以上事实,涉诉房屋判归罗某所有较合乎情理。

    一审判决:孩子房子全归女方

    庭审中,王某与罗某均同意将涉诉房屋作价200000元,对双方协商的房屋价值予以确认。依据涉诉房屋婚前和婚后付款及房屋增值情况,应由罗某按房屋作价的70%向王某支付对价140000元。罗某以王某具有家庭暴力及跟其他女人生育孩子给其造成严重的精神损害为由,主张王某支付精神损害赔偿金200000元。

    法院审理认为,鉴于王某在婚姻生活中存在实施家庭暴力的过错,给罗某造成一定的精神痛苦,罗某诉求精神损害赔偿金于法有据,予以支持。罗某诉求精神损害赔偿金200000元过高,酌情支持10000元。

    城郊法院判决,准予两人离婚;婚生儿子王某某由罗某抚养,王某每月10日向罗某支付抚养费750元至王某某年满18周岁;涉诉房子归罗某所有,罗某应向王某支付对价款140000元;王某应向罗某支付精神损害赔偿金10000元;驳回罗某的其他诉讼请求。上述给付款项相互折抵后,罗某应向王某给付130000元。

    二审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王某不服一审判决,提起上诉。他认为,儿子应由他抚养,涉诉房屋应判归其所有,一审判决其支付精神损害赔偿金是错误的。市中级法院审理认为,两人婚生儿子王某某的生活起居一直以来由罗某照顾较多,罗某有稳定的工作及收入,改变生活环境对孩子的健康成长不利。王某主张其抚养儿子条件更为有利,但未能提供证据证明,对其主张不予支持。

    针对涉案房屋应当如何分割及精神损害赔偿金问题,市中级法院认为,原判综合考虑到购房款大部分是婚后支付、王某对离婚存在过错以及罗某需要抚养儿子但没有其他住处等因素,判决涉案房产归罗某所有并无不妥,其处理完全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二条确认的保护妇女、儿童合法权益原则。况且原判判决罗某按房屋价值的70%向王某支付对价款也已经充分保护了王某的利益。王某将罗某殴打致轻微伤,有警方报案询问记录及三亚公安司法鉴定中心法医检验活体伤情通知为证,结合案件其他证据,足以认定在双方婚姻关系存续期间,王某存在实施家庭暴力的行为,对双方当事人的离婚存在过错,而罗某没有过错,因此,原判适当判决精神损害赔偿金1万元并无不当。

    其后,市中级法院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律师说法:

    海南祥瑞律师事务所律师谢柯妮说,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三)第十条对夫妻一方婚前签订不动产买卖合同,以个人财产支付首付款并在银行贷款,婚后用夫妻共同财产还贷,不动产登记于首付款支付方名下,离婚时房屋的分割进行了原则性的规定。一般由夫妻双方进行协商处理,协商不成的,人民法院可以判决该不动产归产权登记一方,尚未归还的贷款为产权登记一方的个人债务。双方婚后共同还贷支付的款项及其相对应财产增值部分,离婚时由产权登记一方对另一方进行补偿。

    本案中王某在婚前签订购房合同购买房屋,以个人财产支付首付款15000元,婚后用夫妻共同财产按揭支付剩余购房款34000元。房屋房款支付完毕后,登记在其名下。若按照以上规定,那么原则上法院应该判决房屋归王某所有,王某向罗某补偿共同还贷支付的款项以及相对应房屋增值部分。但是本案法院认定涉诉房屋的大部分购房款是婚后支付的,孩子由罗某抚养,罗某无其他住处,且王某婚前与他人生育儿子,罗某婚后知情对其造成极大伤害,这也是直接导致夫妻感情破裂的主要原因,法院将房屋判归罗某所有。该案例说明前述法律规定仅仅只是原则上的规定,并非绝对。另外对于违反婚姻忠诚义务的一方,在离婚时将承担更多的不利后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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