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民网北京9月14日电(记者 李婧)罗某本来是某房地产公司的经理,其利用代收代理费的职务便利,将客户交的中介费等业务款项共计人民币6.054万元占为己有并挥霍一空,还谎称可以帮助客户办理大额贷款骗取客户23万元,近日,北京市通州法院判决其有期徒刑七年零八个月,罚金人民币6千元。
检察院指控称,2014年1月,被告人罗某在担任北京某房地产经纪有限公司通州某分店经理期间,利用代收代理费的职务便利,将其代收的客户刘某交付的中介费等业务款项共计人民币6.054万元非法占为己有并挥霍一空。自2014年1月16日起,被告人罗某不再到店里上班,后逃跑。2013年12月29日,被害人彭某看中了一套北京市通州的房子,被告人罗某以能够帮助彭某办理大额贷款、需要保证金为由,让彭某将人民币23万元转入其个人账户。次日,彭某在北京市西城区通过汇款方式将23万元钱款转入罗某建设银行账户。被告人罗某收款当日将上述钱款以消费等方式挥霍。后彭某多次询问贷款办理情况,并要求其还款,罗某均以银行年底调息、公司批款手续后延等多个虚假理由推拖,后于2014年1月26日逃跑,同年8月13日在重庆市江北区被民警抓获。
庭审过程中,被告人罗某对起诉书指控的职务侵占事实及罪名无异议,但辩称起诉书指控的诈骗事实不成立,系借款纠纷。并表示没有能力退赔。辩护人除与罗某一致的意见外,并辩称罗某到案后如实供述职务侵占犯罪事实,应对其该罪从轻处罚。
法院经审理后认为,被告人罗某利用职务之便,非法占有本单位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构成职务侵占罪;采取虚构事实、隐瞒真相的方式骗取他人钱款,数额巨大,其行为构成诈骗罪;上述罪行依法均应予惩处,且应数罪并罚。被告人罗某到案后如实供述职务侵占犯罪事实,依法可对其所犯职务侵占罪从轻处罚。法院以职务侵占罪,判处罗某有期徒刑二年零六个月;以诈骗罪,判处其有期徒刑五年零四个月,罚金人民币6千元;数罪并罚,决定执行有期徒刑七年零八个月,罚金人民币6千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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