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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南出台新规维护被征地农民权益 停水电逼搬迁将追责

发布时间:2014-08-29  来源:  点击:
 

记者获悉,海南 省政府日前出台《关于进一步做好维护被征地农民合法权益有关工作的意见》(以下简称《意见》),进一步加强海南征地管理工作, 规范政府征地行为,切实维护被征地农民的合法权益。

 征地补偿标准须张榜公布

在《意见》指出,征地依法报批前,市县国土资源部门应当将拟征地的用途、位置、补偿标准、安置途径等事项以书面形式告知被征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和农户;对拟征土地的权属、地类、面积以及地上附着物权属、种类、数量等现状进行调查,调查结果应与被征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农户和地上附着物产权人共同确认;当事人对拟征土地的补偿标准、安置途径等有异议并提出听证的,应按规定组织听证,听取被征地农民意见。

及时充分公开征地信息。在征地实施过程中,要按照征地程序规定,通过政府公告、 门户网站和在被征土地所在村、组张榜公布等形式,将征地审批、补偿标准、安置途径、 征地调查及补偿结果等有关事项,及时告知被征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农户和其他权利人,主动接受群众监督, 提高征地工作透明度。要建立征地信息查询制度,方便公众查询征地批复、征地范围、补偿标准、安置途径等相关信息。

 社保费用不落实不批征地

海南省政府要求,各市县政府要严格按照省政府公布的《海南省征地统一年产值标准》和《海南省征地青苗及地上附着物补偿标准》实施征地补偿。按现行补偿标准支付征地补偿安置费尚不能使被征地农民保持原有生活水平的,市县政府可以用国有土地有偿使用收入予以补贴。

征地涉及拆迁农民住房的,必须先安置后拆迁。要加强安置区建设,按照统一规划、合理布局、配套建设的原则,建设功能齐全、设施配套的安置区,妥善解决好被征地农民的居住问题。

多渠道解决被征地农民就业。各地要将被征地农民纳入再就业培训体系,提高劳动技能,帮助被征地农民实现就业。将部分公益性岗位、新增就业岗位、新增商业机会向被征地农民倾斜,给被征地农民提供就业安置。要制定各种优惠政策,通过提供小额贷款或财政贴息、税收减免等方式,支持被征地农民自谋职业和自主创业。

落实被征地农民养老保险政策。政府为被征地农民参加养老保险提供一次性缴费补贴,做到应保尽保。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费用不落实的不得批准征地。

 建立征地补偿费预存制度

实行留用地或留物业安置。各市县政府在征地实施中,可以按照《海南省征地安置留用地管理办法》规定,给符合条件的被征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安排留用地,发展集体经济,保障被征地农民生产生活。开发建设比较成熟的地区,市县政府可以将部分商业用房、商业铺面安排给被征地集体和农民,用于出租、经营,以确保被征地农民有长期、稳定的经济收入。

实行换地安置。征收农村集体所有土地,可在农村集体存量空闲建设用地较多的地区,结合村庄综合整治、中心村建设,将零散村庄用地归并、集中,把腾退出的村庄集体建设用地置换到规划区中位置较优的地段,优先安排给被征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长期使用,增加被征地农民收入。

实行入股分红安置。对有长期稳定收益的项目,在被征地农户自愿的前提下,经村民会议或村民代表会议决定,被征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经与用地单位签订协议,可以将分配给被征地农户后剩余的征地补偿费入股,经依法批准也可以将征地安置留用地、农村集体建设用地流转试点范围内的农村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土地使用权作价入股。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和农户通过合同约定的方式优先获取收益。

建立征地补偿费预存制度。各市县政府应当建立征地补偿费预存制度,在征地实施前1个月将预计需要的征地补偿款足额存入同级国土资源管理部门开设的征地补偿费专户,专项用于征地补偿。征地补偿费不落实的,不得征地。

 严查拆迁中违法违规行为

《意见》中 要求, 海南各市县政府、各有关部门要加强征地实施全过程监督管理,做到事前防范、事中监督与事后检查相结合,严格农用地转用和土地征收审查把关;加强征地批后实施网上动态监测、监管;定期或不定期开展征地清理检查,重点检查征地程序是否合法、征地补偿是否合理、安置是否到位、社保政策是否落实、征地信息是否公开等情况。

依法严肃查处征地拆迁中的违法违规行为。要加大征地拆迁中违法违规行为的查处力度,对越权审批、未批先征等行为,要依法严肃查处。对拖欠、截留和挪用征地补偿费情况必须限期纠正,并严肃查处有关责任人。对采取停水、停电、阻断交通等手段逼迫搬迁,以及采取暴力、擅自动用警力参与强制征地拆迁的,要严格追究有关责任单位和责任人的责任。

对因工作不力引发征地拆迁恶性事件、大规模群体性上访事件,以及存在官商勾结、权钱交易的,要追究有关领导和直接责任人的责任,构成犯罪的,要依法严厉追究刑事责任。

另外,依法处理征地补偿争议。当事人违反土地管理法律、法规规定,阻挠国家建设征收土地的,由市县国土资源管理部门责令交出土地;拒不交出土地的,应当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任何其他单位和个人不得强行征地、强制拆除农民房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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