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天喜地租到便宜房子,却不慎落入骗子陷阱,不仅房租被骗,房子没得住,还输了诉讼官司,财物两空,可谓得不偿失。
咦!
房客竟是陌生人
在不久之前,家住槐荫区的王芳将名下一套70平方米的房子对外出租。她在小区门口贴了房屋租赁广告,没过几天,就有一名叫张勇的男子联系她。看过房子后,两人签订《房屋租赁合同》,出租三个月,月租1600元。张勇告诉王芳自己手头有点紧,先交一个月的租金,余下的等租期到了一并补齐,王芳同意了。
三个月后王芳去收房租,发现入住的竟然是一名从来没见过的女人,并不见张勇的踪迹。女子问明王芳来意后吃了一惊,表示早已将一年的房租交给她的丈夫张勇了。
王芳听到这话更是吃惊,自己还没结婚呢,何来丈夫一说。两人攀谈了半天,才搞明白事情的来龙去脉。
呀!
一不留神遭遇诈骗
原来,张勇租房之后没有入住,而是到地摊上制造了一张假房产证,重新在小区贴了房屋租赁广告,月租1000元,被急着在附近租房的刘敏看到。看过房子后,刘敏不禁对这栋物美价廉的出租房怦然心动。她查看了房产证,发现房产所有人署名是王芳。张勇解释说王芳是他妻子,并提供了伪造的结婚证。刘敏信以为真,经不住张勇在一旁天花乱坠的忽悠,当场签订《房屋租赁协议》,将一年的租金如数交给张勇。直到真正房主出现,刘敏才意识到被骗,赶紧报了案。
王芳要求刘敏尽快从房子里搬走,并补交三个月的房租。刘敏一听就不乐意了,说自己是正常租房,遭遇诈骗已经够“冤大头”了,死活不给腾房。两人谈不拢,打了小半年的“口水官司”,王芳将刘敏起诉至济南市槐荫区人民法院。
唉!
未尽注意义务被判腾房
负责审理此案的法官杨春江告诉记者:“原被告双方同是诈骗案的受害人,因为嫌疑人张勇未落网,两人的损失得不到赔偿,很容易情绪激动。这个时候,厘清原被告双方在本案中所承担的责任就显得尤为重要。”经过公开开庭审理,他首先肯定了王芳要求刘敏腾房的诉讼请求有法律依据。“被告刘敏与张勇签订的《房屋租赁协议》,实际上是非法处分了原告王芳的合法财产,该协议是无效的。”
杨春江仔细查看了被告刘敏提供的房产证复印件,他发现房产证存在明显虚假之处:该房屋实际坐落于济南市槐荫区,房屋所有权证号却为“济房权证市字”,该房屋房产证的编号位数亦与真实的房产证编号位数不符。特别是该房产证虽为虚假的,但已经载明所有人为“王芳”。
即使依该虚假的房产证,被告刘敏也应当知道“张勇”并非房屋的所有权人,却没有向原告王芳进行核实,被告刘敏没有尽到注意义务,应当承担相应责任。
近日,槐荫区人民法院一审做出判决,被告刘敏依法向原告王芳腾出房屋,补交三个月租金。
核实房主信息很有必要
杨春江告诉记者,像这种利用租房名义实施诈骗的案例在审判实践中不少见。租房人交易时如能小心谨慎,损失完全可以避免。具体到本案,有三点值得注意的地方:
首先,如有租房需求应该尽量到正规的房产中介机构办理。路边小广告虽然可以省去中介费,但是风险系数相对增加,省小钱失大钱,得不偿失。
其次,别因贪图便宜而草率租房。天下没有掉馅饼的美事,遇到特别低廉的房屋更应该留个心眼儿。
最后也是最重要的,无论代理人跟房屋所有人是什么关系,都不能只听凭代理人一面之词,一定要找到房主核实信息,即使不能亲自见到房主,也应通过电话联系,不让骗子有机可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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欢天喜地租到便宜房子,却不慎落入骗子陷阱,不仅房租被骗,房子没得住,还输了诉讼官司,财物两空,可谓得不偿失。
咦!
房客竟是陌生人
在不久之前,家住槐荫区的王芳将名下一套70平方米的房子对外出租。她在小区门口贴了房屋租赁广告,没过几天,就有一名叫张勇的男子联系她。看过房子后,两人签订《房屋租赁合同》,出租三个月,月租1600元。张勇告诉王芳自己手头有点紧,先交一个月的租金,余下的等租期到了一并补齐,王芳同意了。
三个月后王芳去收房租,发现入住的竟然是一名从来没见过的女人,并不见张勇的踪迹。女子问明王芳来意后吃了一惊,表示早已将一年的房租交给她的丈夫张勇了。
王芳听到这话更是吃惊,自己还没结婚呢,何来丈夫一说。两人攀谈了半天,才搞明白事情的来龙去脉。
呀!
一不留神遭遇诈骗
原来,张勇租房之后没有入住,而是到地摊上制造了一张假房产证,重新在小区贴了房屋租赁广告,月租1000元,被急着在附近租房的刘敏看到。看过房子后,刘敏不禁对这栋物美价廉的出租房怦然心动。她查看了房产证,发现房产所有人署名是王芳。张勇解释说王芳是他妻子,并提供了伪造的结婚证。刘敏信以为真,经不住张勇在一旁天花乱坠的忽悠,当场签订《房屋租赁协议》,将一年的租金如数交给张勇。直到真正房主出现,刘敏才意识到被骗,赶紧报了案。
王芳要求刘敏尽快从房子里搬走,并补交三个月的房租。刘敏一听就不乐意了,说自己是正常租房,遭遇诈骗已经够“冤大头”了,死活不给腾房。两人谈不拢,打了小半年的“口水官司”,王芳将刘敏起诉至济南市槐荫区人民法院。
唉!
未尽注意义务被判腾房
负责审理此案的法官杨春江告诉记者:“原被告双方同是诈骗案的受害人,因为嫌疑人张勇未落网,两人的损失得不到赔偿,很容易情绪激动。这个时候,厘清原被告双方在本案中所承担的责任就显得尤为重要。”经过公开开庭审理,他首先肯定了王芳要求刘敏腾房的诉讼请求有法律依据。“被告刘敏与张勇签订的《房屋租赁协议》,实际上是非法处分了原告王芳的合法财产,该协议是无效的。”
杨春江仔细查看了被告刘敏提供的房产证复印件,他发现房产证存在明显虚假之处:该房屋实际坐落于济南市槐荫区,房屋所有权证号却为“济房权证市字”,该房屋房产证的编号位数亦与真实的房产证编号位数不符。特别是该房产证虽为虚假的,但已经载明所有人为“王芳”。
即使依该虚假的房产证,被告刘敏也应当知道“张勇”并非房屋的所有权人,却没有向原告王芳进行核实,被告刘敏没有尽到注意义务,应当承担相应责任。
近日,槐荫区人民法院一审做出判决,被告刘敏依法向原告王芳腾出房屋,补交三个月租金。
核实房主信息很有必要
杨春江告诉记者,像这种利用租房名义实施诈骗的案例在审判实践中不少见。租房人交易时如能小心谨慎,损失完全可以避免。具体到本案,有三点值得注意的地方:
首先,如有租房需求应该尽量到正规的房产中介机构办理。路边小广告虽然可以省去中介费,但是风险系数相对增加,省小钱失大钱,得不偿失。
其次,别因贪图便宜而草率租房。天下没有掉馅饼的美事,遇到特别低廉的房屋更应该留个心眼儿。
最后也是最重要的,无论代理人跟房屋所有人是什么关系,都不能只听凭代理人一面之词,一定要找到房主核实信息,即使不能亲自见到房主,也应通过电话联系,不让骗子有机可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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