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盖房居住20多年,房屋所在土地被确权给当地村民小组
■诉请省一中院判决撤销万宁市政府颁发的土地所有权证
日前,万宁市3名村民将万宁市政府告到法院。据了解,这3名村民是三兄弟。三兄弟诉称,他们在向村委会和镇政府申请建房获批后,盖两间瓦房住了23年,从来没有单位和个人提出异议。可到了2011年,当地村民小组却拿着土地证将他们告上法庭,要求拆房走人。他们认为万宁市政府的颁证和镇政府的行政行为相互矛盾。
盖房住了20多年,三兄弟被要求拆房
“我喜欢自己的家乡,除了留在村里,我哪里都不想去。”家住万宁长丰镇的村民符斌如是说。
63岁的符斌称,他的二弟符楠60岁,三弟符晗57岁,三兄弟在万宁长丰镇马坡村住了大半辈子。
2011年的一天,符斌三兄弟突然接到万宁市人民法院的传票。原告马坡村委会某村民小组要求符斌三兄弟停止侵权,拆除在该村民小组修建的两间瓦房和围墙,并恢复土地的原状。
万宁法院一审查明,1983年6月,符楠、符晗向长丰镇马坡村委会申请使用涉案宅基地,村委会1984年讨论同意并报长丰镇政府,长丰镇政府在1987年审核同意。在庭审的过程中,原告方拿出了万宁市政府颁发的土地所有权证。
2011年11月,万宁法院一审判决,驳回了原告村民小组的诉请,后原告上诉。2012年3月,海南一中院裁定此案发回重审。
“如果当初镇政府不让我们建房,我们不可能强行盖房子。市政府的颁证和镇政府的行政行为怎么会相互矛盾呢?”拿着一本《行政诉讼法》,符斌称他原本想好好安度晚年,没想到竟要为打官司而研究法律。
三兄弟状告市政府,诉请撤销土地证
符斌三兄弟被告到法院才得知,2004年,万宁市政府曾给原告村民小组颁发了土地所有权证。
今年2月,符斌三兄弟赶到海口递交了行政起诉状,将万宁市政府告到海南一中院,请求撤销万宁市政府2004年颁发给第三人马坡村委会某村民小组的涉案土地所有权证。
符斌三兄弟诉称,上个世纪八十年代,当时符家挤在狭小的旧房里,经过向马坡村委会和长丰镇政府申请并审核同意,1988年,他们三兄弟在长丰镇马坡村委会建起两间瓦房和围墙。三兄弟和家人住了23年,从来没有单位和个人提出异议。2011年,某村民小组起诉称,三兄弟盖房所在范围在万宁市政府所颁土地证范围内。符斌三兄弟认为,他们的宅基地审批行为在先,万宁市政府的颁证行为在后,政府在进行土地登记时未尽审慎义务,应依法撤销。
万宁市政府辩称,其颁发涉案土地证的具体行政行为认定事实清楚,程序合法。符斌等3原告的起诉已超过起诉时限,且其以个人名义提起本案行政诉讼,三人无原告诉讼主体资格。
据悉,海南一中院近日开庭审理该起行政诉讼案,目前尚未作出判决。(文中人物为化名)
律师点评
涉及不动产具体行政行为的诉讼时效为20年
海南大兴天泰律师事务所律师冯桦称,《土地登记规则》规定,申请人请求政府部门进行土地登记的,应当提供“地上附着物权属证明”等材料,对于提供的证明材料不齐全或者不能提供合法证明的,土地登记主管部门不予受理土地登记申请。
冯桦表示,根据有关规定,土地使用权人或者实际使用人对行政机关作出涉及其使用或实际使用的集体土地的行政行为不服的,可以以自己的名义提起诉讼。《最高法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42条规定:“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不知道行政机关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内容的,其起诉期限从知道或者应当知道该具体行政行为内容之日起计算。对涉及不动产的具体行政行为从作出之日起超过20年、其他具体行政行为从作出之日起超过5年提起诉讼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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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盖房居住20多年,房屋所在土地被确权给当地村民小组
■诉请省一中院判决撤销万宁市政府颁发的土地所有权证
日前,万宁市3名村民将万宁市政府告到法院。据了解,这3名村民是三兄弟。三兄弟诉称,他们在向村委会和镇政府申请建房获批后,盖两间瓦房住了23年,从来没有单位和个人提出异议。可到了2011年,当地村民小组却拿着土地证将他们告上法庭,要求拆房走人。他们认为万宁市政府的颁证和镇政府的行政行为相互矛盾。
盖房住了20多年,三兄弟被要求拆房
“我喜欢自己的家乡,除了留在村里,我哪里都不想去。”家住万宁长丰镇的村民符斌如是说。
63岁的符斌称,他的二弟符楠60岁,三弟符晗57岁,三兄弟在万宁长丰镇马坡村住了大半辈子。
2011年的一天,符斌三兄弟突然接到万宁市人民法院的传票。原告马坡村委会某村民小组要求符斌三兄弟停止侵权,拆除在该村民小组修建的两间瓦房和围墙,并恢复土地的原状。
万宁法院一审查明,1983年6月,符楠、符晗向长丰镇马坡村委会申请使用涉案宅基地,村委会1984年讨论同意并报长丰镇政府,长丰镇政府在1987年审核同意。在庭审的过程中,原告方拿出了万宁市政府颁发的土地所有权证。
2011年11月,万宁法院一审判决,驳回了原告村民小组的诉请,后原告上诉。2012年3月,海南一中院裁定此案发回重审。
“如果当初镇政府不让我们建房,我们不可能强行盖房子。市政府的颁证和镇政府的行政行为怎么会相互矛盾呢?”拿着一本《行政诉讼法》,符斌称他原本想好好安度晚年,没想到竟要为打官司而研究法律。
三兄弟状告市政府,诉请撤销土地证
符斌三兄弟被告到法院才得知,2004年,万宁市政府曾给原告村民小组颁发了土地所有权证。
今年2月,符斌三兄弟赶到海口递交了行政起诉状,将万宁市政府告到海南一中院,请求撤销万宁市政府2004年颁发给第三人马坡村委会某村民小组的涉案土地所有权证。
符斌三兄弟诉称,上个世纪八十年代,当时符家挤在狭小的旧房里,经过向马坡村委会和长丰镇政府申请并审核同意,1988年,他们三兄弟在长丰镇马坡村委会建起两间瓦房和围墙。三兄弟和家人住了23年,从来没有单位和个人提出异议。2011年,某村民小组起诉称,三兄弟盖房所在范围在万宁市政府所颁土地证范围内。符斌三兄弟认为,他们的宅基地审批行为在先,万宁市政府的颁证行为在后,政府在进行土地登记时未尽审慎义务,应依法撤销。
万宁市政府辩称,其颁发涉案土地证的具体行政行为认定事实清楚,程序合法。符斌等3原告的起诉已超过起诉时限,且其以个人名义提起本案行政诉讼,三人无原告诉讼主体资格。
据悉,海南一中院近日开庭审理该起行政诉讼案,目前尚未作出判决。(文中人物为化名)
律师点评
涉及不动产具体行政行为的诉讼时效为20年
海南大兴天泰律师事务所律师冯桦称,《土地登记规则》规定,申请人请求政府部门进行土地登记的,应当提供“地上附着物权属证明”等材料,对于提供的证明材料不齐全或者不能提供合法证明的,土地登记主管部门不予受理土地登记申请。
冯桦表示,根据有关规定,土地使用权人或者实际使用人对行政机关作出涉及其使用或实际使用的集体土地的行政行为不服的,可以以自己的名义提起诉讼。《最高法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42条规定:“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不知道行政机关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内容的,其起诉期限从知道或者应当知道该具体行政行为内容之日起计算。对涉及不动产的具体行政行为从作出之日起超过20年、其他具体行政行为从作出之日起超过5年提起诉讼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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