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厦门落实国五条 房价涨幅低于居民收入增幅

发布时间:2013-04-01  来源:  点击:
 

为落实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做好地产市场调控工作有关精神,促进房地产市场平稳健康发展,厦门市国土房产局今日公布经市政府同意的厦门市今年新建商品住房价格控制目标。即:以统计部门发布的价格统计指标为依据,厦门市2013年年度新建商品住房价格指数同比涨幅低于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实际增长幅度。

根据2013年2月26日发布的《国务院办公厅关于继续做好房地产市场调控工作的通知》,各直辖市、计划单列市和省会城市(除拉萨外),要按照保持房价基本稳定的原则,制定本地区年度新建商品住房(不含保障性住房,下同)价格控制目标,并于一季度向社会公布。厦门政府相关部门在综合考虑厦门市经济社会发展和房地产市场的实际情况,制定了2013年度新建商品住房价格控制目标。

据介绍,本次目标与2011年目标有两点不同:一是上次目标为新建住宅,本次目标为新建商品住房(不含保障性住房);二是上次目标是与GDP和人均可支配收入增长幅度比较,本次目标是与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实际增长幅度比较,要扣除CPI上涨因素,且比较直观,便于理解。业内人士表示,这也体现了我市加大对新建商品住房价格的调控力度。

厦门市国土房产局表示,我市将坚决贯彻落实国家关于房地产市场宏观调控各项政策,严格执行限购限贷政策、税收政策和差别化信贷政策,增加普通商品住房及用地供应,加快保障性安居工程规划建设,健全房地产市场运行和监管机制,保持房价基本稳定,确保完成2013年新建商品住房价格控制目标。下一步,我市将继续采取切实可行的措施,加强商品住房定价指导,不折不扣做好我市房地产市场调控工作,把房地产宏观调控政策落实到位、执行到位,并将联合有关部门开展对房地产市场秩序和房屋中介市场的专项检查治理工作,整顿和规范市场秩序,严肃查处限购措施执行中的违法违规行为,促进房地产市场平稳健康发展。

据了解,2011年1月的新“国八条”,首次提出2011年各城市人民政府要根据当地经济发展目标、人均可支配收入增长速度和居民住房支付能力,合理确定本地区年度新建住房价格控制目标。随着市场降温,2012年中央没有要求各地制定目标。2013年根据房地产调控需要,中央重新要求各地制定目标。

以下是通知全文:

厦门市国土房产局关于公布我市2013年年度新建商品住房价格控制目标的通知

各有关单位: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继续做好房地产市场调控工作的通知》(国办发〔2013〕17号)精神,进一步做好我市房地产市场调控工作,促进我市房地产市场平稳健康发展,根据保持房价基本稳定的原则,结合我市实际,经市政府研究同意,现将我市2013年新建商品住房价格控制目标公布如下:

以统计部门发布的价格统计指标为依据,厦门市2013年年度新建商品住房价格指数同比涨幅低于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实际增长幅度。

各有关单位要统一思想,提高认识,坚决贯彻落实国家关于房地产市场宏观调控各项政策,严格执行限购限贷政策、税收政策和差别化信贷政策,增加普通商品住房及用地供应,加快保障性安居工程规划建设,健全房地产市场运行和监管机制,确保完成2013年新建商品住房价格控制目标。

二〇一三年三月三十日

延伸阅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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