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了贯彻《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做好房地产市场调控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国办发〔2011〕1号),抑制房价过快上涨,促进全市房地产市场持续健康发展,天津市政府办公厅近日下发《关于贯彻国务院办公厅文件精神进一步做好我市房地产市场调控工作的实施意见》,该意见包括了十条措施。
十条措施主要内容
确定年度新建住房价格控制目标,并于2011年3月底前向社会公布;
2011年建设公共租赁住房、定向安置经济适用住房、限价商品住房等保障性住房23万套;
对个人购买住房不足5年转手交易的,统一按其销售收入全额征收营业税;对不满足转让自用5年以上且为家庭唯一生活用房条件,一律征收个人所得税;
对贷款购买第二套住房的家庭,首付款比例不低于60%,贷款利率不低于基准利率的1.1倍;
对已供房地产用地,超过2年没有取得施工许可进行开工建设的,收回土地使用权并处以闲置1年以上罚款;
对已拥有2套及以上住房的本市户籍居民家庭、拥有1套及以上住房的非本市户籍居民家庭、无法提供在本市累计1年缴纳个人所得税证明或社会保险缴纳证明的非本市户籍居民家庭,要暂停向其售房;
房地产开发企业取得商品房销售许可证后,需一次性在销售现场和天津市房地产综合信息网上公开全部房源及销售价格;
对新建商品住房交易价格进行监控,对销售价格明显高于同地段、同品质住房平均交易价格的进行跟踪监测;
对制造、散布虚假消息的,要追究有关当事人责任;
各区县人民政府要将住房保障工作目标纳入区县人民政府年度的考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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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条措施主要内容
确定年度新建住房价格控制目标,并于2011年3月底前向社会公布;
2011年建设公共租赁住房、定向安置经济适用住房、限价商品住房等保障性住房23万套;
对个人购买住房不足5年转手交易的,统一按其销售收入全额征收营业税;对不满足转让自用5年以上且为家庭唯一生活用房条件,一律征收个人所得税;
对贷款购买第二套住房的家庭,首付款比例不低于60%,贷款利率不低于基准利率的1.1倍;
对已供房地产用地,超过2年没有取得施工许可进行开工建设的,收回土地使用权并处以闲置1年以上罚款;
对已拥有2套及以上住房的本市户籍居民家庭、拥有1套及以上住房的非本市户籍居民家庭、无法提供在本市累计1年缴纳个人所得税证明或社会保险缴纳证明的非本市户籍居民家庭,要暂停向其售房;
房地产开发企业取得商品房销售许可证后,需一次性在销售现场和天津市房地产综合信息网上公开全部房源及销售价格;
对新建商品住房交易价格进行监控,对销售价格明显高于同地段、同品质住房平均交易价格的进行跟踪监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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