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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州:暂不会加入"70年后无偿收地"条款

发布时间:2011-01-18  来源:  点击:
 

连日来不断有媒体报道,上海市规划和国土资源管理局在多幅地块的《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预申请须知》中出现了“出让人收回并补偿相应残余价值”或“出让人无偿收回”等内容,被不少业内人士解读为上海开始试点土地期满无偿收回,立刻引发了巨大议论。

针对这一问题,广州市国土房管局相关负责人昨日向记者表示,广州暂不会考虑把“无偿收回”等内容列入土地出让的合同中,更未有政策明确住宅用地满70年期后如何处理。

虽然有部分声音认为上海这一规定与《物权法》相违背,但广州市国土房管局相关负责人认为,上海这一做法也是可行的。他分析,《物权法》的确是明确了70年后住宅土地使用权自动续期,但如果政府部门在土地出让合同中约定了土地70年后无偿收回,就可以依照合同约定来执行,两者并没有相互冲突。该负责人更表示,如果在土地出让合同中约定了这一条款,那么土地建设了商品房卖给了业主以后,业主的房屋也都必须按土地出让合同中的条款来执行。

“土地70年到期后按照法律法规可以收回,但应该也可以申请依法续期。而且土地的上盖物属于业主所有,即使收回了土地,上盖物怎么办呢?”广东中原地产项目部总经理黄韬表示,土地70年到期后收回在操作上的可行性其实极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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