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省取消7项高考加分项目
6项全国性4项省定加分项目保留
省级体育特长生和二女结扎户不再享受高考加分
省教育厅于4月1日发布信息称,《海南省进一步减少和规范高考加分项目和分值的实施办法》,2015年3月10日经教育部同意备案。一共有哪些高考加分项目被取消?具备特长和创新潜质的学生可通过哪些渠道圆梦?省考试局领导进行了详细解读。 □南国都市报记者许欣
取消5项全国性加分项目
据介绍,我省对原有的高考照顾加分政策进行了调整和规范。从2015年1月1日起,取消5项全国性鼓励类的加分项目,分别是:体育特长生、中学生学科奥林匹克竞赛获奖者、科技类竞赛获奖者、省级优秀学生和思想政治品德突出事迹者5项加分项目。
2015年1月1日之前在高级中等教育阶段已取得上述项目有关奖项、名次、称号的学生,在其毕业年度参加高考时报考省内外高校可增加5分投档。此后获得的相关奖项、名次、称号的考生均不再具备高考加分资格。
省考试局负责人称,取消上述加分项目后,将继续通过其他方式鼓励和体现学生兴趣特长发展,主要有4个方面:一是创造条件,积极鼓励每一个中学生积极参加日常校园“阳光体育”、艺术、科技创新及社会实践等活动。二是考生的体育、艺术、学科等特长如实记入学生综合素质档案或考生档案,供高校录取时参考。三是鼓励具有体育、艺术特长的学生报考高校高水平运动队、高校艺术团,或报考相关体育、艺术专业。四是考生的相关学科特长和创新潜质,可作为自主招生试点高校优先给予初审通过的条件。
2015年,高校高水平运动队及53所高校艺术团仍进行招生。教育部将制定相关招生管理办法。
保留6项全国性加分项目
目前,我省保留6项全国性扶持类的高考加分项目,分别是:
(1)保留“烈士子女,报考省内外高校增加20分投档”的加分项目及分值。
(2)保留“在服役期间荣立二等功(含)以上或被大军区(含)以上单位授予荣誉称号的退役军人,报考省内外高校可增加20分投档”的加分项目及分值。
(3)保留“本人及其法定监护人的户籍在少数民族聚居市县或少数民族聚居乡镇,且在这些地区的高级中等教育学校毕业,同时在这些地区的市县报考的少数民族考生,报考省内外高校增加20分投档”的加分项目及分值。
(4)保留“自主就业的退役士兵,报考省内外高校增加10分投档”的加分项目及分值。
(5)保留“归侨、归侨子女和华侨子女,报考省内外高校增加6分投档”的加分项目及分值。
(6)保留“台湾省籍考生,报考省内外高校增加6分投档”的加分项目及分值。
取消2项本省自定加分项目
以下本省自定的高考加分项目被取消:一是取消了“在高级中等教育阶段,参加全省中学生体育比赛(不含少年赛)获个人单项前三名的队员或集体前三名的主力队员,并同时获得国家二级运动员(含)以上称号或达到二级运动员比赛成绩标准的应届考生,报考省内高校增加5分投档”的加分项目。2015年1月1日之前在高级中等教育阶段已取得上述项目有关奖项、名次、称号的学生,在其毕业年度参加高考时报考省内高校可增加5分投档。此后获得的相关奖项、名次、称号的考生均不再具备高考加分资格。二是取消了“农村人口独生子女和二女结扎户考生,报考省内高校可增加5分投档”高考加分项目中的“二女结扎户考生”的加分资格。以上取消项目从2015年1月1日实施。
保留4项本省自定加分项目
我省保留了4项本省自定的扶持类的高考加分项目:
一是“本人及其法定监护人的户籍在少数民族聚居市县或少数民族聚居乡镇,本人高中阶段在非少数民族聚居地区的学校就读并毕业的少数民族考生,报考省内高校时增加10分投档”;
二是“本人及其法定监护人的户籍在少数民族聚居市县或少数民族聚居乡镇满五年(引进的优秀人才和现役军人子女的户籍要求满三年),本人在少数民族聚居市县或少数民族聚居乡镇所在市县的高级中等教育学校就读满三年且在这些地区的高级中等教育学校毕业,同时在这些地区的市县报考的汉族考生,报考省内高校增加5分投档”;
三是“驻三沙部队半年以上且到高考报名时仍在三沙部队工作的官兵子女,报考省内高校增加6分投档”;
四是“农村人口独生子女,报考省内高校增加5分投档”。
弄虚作假可能受停考3年处罚
如何加强加分考生资格的管理和监督?省考试局负责人称,将继续加强加分考生资格的审核。我省高考加分资格的审核工作按照“谁主管、谁审查、谁确认、谁负责”的原则,由省国家教育考试工作厅际联席会议相关成员单位进行审核确认。省民族宗教事务委员会负责审查确认少数民族聚居市县、聚居乡镇的少数民族考生和少数民族聚居乡镇的汉族考生的加分资格;省外事侨务办公室负责审查确认归侨、归侨子女、华侨子女的加分资格;省卫计委负责审查确认农村人口独生子女考生的加分资格;省政府台办负责审查确认台湾省籍考生的加分资格;省民政厅负责审查确认烈士子女、自主就业退役士兵和在服役期间荣立二等功(含)以上或被大军区(含)以上单位授予荣誉称号的退役军人和驻三沙部队半年以上且到高考报名时仍在三沙部队工作的官兵子女的加分资格。各相关单位将进一步建立健全考生加分资格审核工作的责任制,确保职责明确、办法清晰,便于考生和社会监督。
同时,继续加强加分考生资格的信息公示。考生的高考加分资格须在省考试局网站、市县招生办和考生所在学校级班级公示。公示信息须包括考生姓名、性别、所在中学、加分项目、相关佐证材料,以及审核单位、审核人员名单、受理举报电话等。省考试局、市县教育局及中学,要严格按照要求详实、准确、及时公示考生的加分资格。省教育厅将对加分考生资格信息公示的情况进行专项检查。
继续完善违纪举报和申诉受理机制。进一步完善网络、电话、信函等多位一体的举报申诉工作平台,畅通违纪举报和申诉受理渠道,依照工作职责建立健全工作机制,及时受理加分造假举报和考生信访申诉案件,并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及时调查处理,回应举报和申诉案件的处理结果。
对于弄虚作假、骗取相关加分资格的考生,将依法依规落实“三取消”,即取消其当年参加高考报名、考试或录取的资格,可同时给予暂停参加各种国家教育考试1至3年的处理,考生的违规事实记入国家教育考试诚信档案。有弄虚作假的,一经查实,对违规违纪责任人和相关责任人依法依规严肃处理。构成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背景资料
国家要求减少和控制考试加分项目
2014年9月3日,国务院印发了《关于深化考试招生制度改革的实施意见》(国发〔2014〕35号),要求“大幅减少、严格控制考试加分项目”。为落实国发〔2014〕35号文精神,2014年12月10日,教育部、国家民委、公安部、国家体育总局和中国科学技术协会等五部门联合印发了《关于进一步减少和规范高考加分项目和分值的意见》(教学〔2014〕17号),要求各省从2015年1月1日起,取消奥赛、科技类竞赛、省级优秀学生、思想品德突出者、重大体育比赛和国家二级运动员等项全国性鼓励类加分项目和地方性的全部鼓励类加分项目,并要求各省要大幅减少地方性扶持类的加分项目。同时要求各省对根据相关法律行政法规保留的“烈士子女”“边疆、山区、牧区、少数民族聚居地区少数民族考生”“归侨、华侨子女、归侨子女和台湾省籍考生”“自主就业退役士兵”“在服役期间荣立二等功(含)以上或被大军区(含)以上单位授予荣誉称号的退役军人”的全国性和确需保留的地方性加分项目要进一步的规范和完善。
海南省普通高考加分项目调整对照表 | |||||||
项目 类别 | 序号 | 项 目 | 适用范围 | 分值 | 2015年 1月1日 | 说 明 | |
国家制定 | 鼓励性加分 | 1 | 思想政治品德方面有突出事迹 | 省内外高校 | 10 | 取消 | 2015年1月1日之前在高级中等教育阶段已取得有关奖项的考生,可加5分投档;此后获得相关奖项的考生均不再具备高考加分资格 |
2 | 省级优秀学生 | 10 | 取消 | ||||
3 | 中学生学科奥林匹克竞赛 | 10 | 取消 | ||||
4 | 科技类竞赛 | 10 | 取消 | ||||
5 | 体育特长生(全国) | 10 | 取消 | ||||
扶持性加分 | 6 | 少数民族聚居地区的少数民族考生 | 20 | 保留 | 分值不变 | ||
烈士子女 | 20 | 保留 | |||||
在服役期间荣立二等功以上或被大军区以上单位授予荣誉称号的退役军人 | 20 | 保留 | |||||
7 | 自主就业的退役士兵 | 10 | 保留 | ||||
10 | 三侨生 | 6 | 保留 | ||||
11 | 台湾籍考生 | 6 | 保留 | ||||
本省制定 | 鼓励性加分 | 12 | 体育特长生(省级) | 本省高校 | 5 | 取消 | 2015年1月1日之前在高级中等教育阶段已取得有关奖项的考生,可加5分投档;此后获得相关奖项的考生均不再具备高考加分资格 |
扶持性加分 | 15 | 在非少数民族聚居地读书并毕业的少数民族聚居地的少数民族考生 | 10 | 保留 | 分值不变 | ||
13 | 驻三沙半年以上军人子女 | 6 | 保留 | ||||
14 | 农村人口独生子女、二女结扎户考生 | 5 | 保留独生子女 取消农村二女结扎户 | ||||
16 | 少数民族聚居地的汉族考生 | 5 | 保留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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