黄先生2010年在陵水清水湾买了一套722万元的房子。因开发商逾期交房,黄先生将开发商告上陵水法院。近日,开发商被判赔偿近13.9万元违约金。
2010年11月,黄先生与雅某房地产公司签了商品房买卖合同,黄先生买下陵水清水湾某楼盘一套房子,建筑面积159平方米,总价722万多元。合同约定,开发商应在2011年11月底前交房。同时,因台风、雨天或战争等非出卖人的责任造成工期延误的,除双方协商同意解除或变更合同外,出卖人可据实延期。逾期交房在90日内的,按已付房款万分之三标准付违约金。
随后,黄先生付清全款。2012年1月,开发商发函告知延期交房,延至2012年4月30日。黄先生在2012年6月收房,2014年初提起诉讼,要求开发商赔付逾期交房违约金25万多元。
开发商雅某公司辩称,黄先生主张逾期交房违约金不成立,项目施工一直受到不可抗力的天气原因干扰,而因雨水、台风等天气造成的工期延误,开发商按约定免责。法院查明,2010年11月至2011年11月,当地有台风14天、大雨及大雨以上天气为19天、雷阵雨29天。法院认为,开发商超过交房期限151天,但其可依据台风、雨天天气延期交房62天,因此开发商应承担89天逾期交房的违约金。法院一审判决,雅某房地产公司向黄先生支付逾期交房违约金13.9万元。
律师提醒:海南大兴天泰律师事务所曾雷律师提醒,如遇开发商延期交房,应保留相关证据,如收房通知书及邮寄单等。在共同验房时,对于房屋存在问题应及时在验房单中列明,并经双方签字确认。可拍照、摄像取得视听资料,对可能影响房屋正常使用的重大质量问题,必要时可聘请有资质工程质量鉴定机构鉴定。在房屋仅存在质量瑕疵,不要轻易拒绝收房,应按照合同约定解决。否则,可能承担受领迟延的不利后果。此外完善合同条款对减少纠纷将起到重要作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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