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省近日出台文件,要求鼓励和引导民间资本参与保障性安居工程建设,落实相关支持政策,梳理海南有关政策,对不符合法律、法规和有关政策的规定予以取消。
近日,省住建厅、发改委、财政厅、国土环资厅、地方税务局、人行海口中心支行、银监会海南局联合发出文件,要求贯彻落实中央有关部门《关于鼓励民间资本参与保障性安居工程建设有关问题的通知》。该文件要求,鼓励和引导民间资本根据本地区保障性安居工程建设规划和年度计划,通过直接投资、间接投资、参股、委托代建等多种方式参与保障性安居工程建设;落实各项支持政策,切实支持民间资本参与保障性安居工程建设;采取贴息方式对公租房建设和运营给予支持的具体办法由市县人民政府制定;对本地民间资本参与保障性安居工程建设和管理的各项政策进行一次梳理,对其中不符合法律、法规和有关政策的规定,予以取消。
据省住建厅住房保障处有关负责人介绍,中央有关部门《关于鼓励民间资本参与保障性安居工程建设有关问题的通知》的主要内容包括:鼓励和引导民间资本根据市、县保障性安居工程建设规划和年度计划,通过直接投资、间接投资、参股、委托代建等多种方式参与廉租住房、公共租赁住房、经济适用住房、限价商品住房和棚户区改造住房等保障性安居工程建设,按规定或合同约定的租金标准、价格面向政府核定的保障对象出租、出售。
民间资本参与保障性安居工程建设的,享受多项政策支持,包括:地方政府可采取贴息方式对公共租赁住房建设和运营给予支持;民间资本可在政府核定的保障性安居工程建设投资额度内通过发行企业债券进行项目融资;享受有关税收优惠政策并按规定免收行政事业性收费和政府性基金;用地上适用国家规定的保障性安居工程土地供应和开发利用政策;公共租赁住房项目可以规划建设配套商业服务设施,统一管理经营,以实现资金平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