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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南工商调解帮助消费者要回19万购房诚意金

发布时间:2016-03-15  来源:中国新闻网  点击:
 

 

 

    2015年,海南省工商行政管理局12315调处中心,依照《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等法律、法规以及工商行政管理职能。依托12315消费者投诉举报业务系统共受理消费来电96222件,其中:咨询80229件、投诉14438件、举报1555件。办结93624件,办结率达97.2%,为消费者挽回经济损失4955.87万元,有效地保护了消费者的合法权益。

    【案情回顾】

    2015年年初,杜女士及其家人从河北来海南旅游时被海南优美的自然风光吸引,在海口海甸某房产开发公司的推介下决定在海南的琼中县购房养老。2015年1月21日支付了1万元购房诚意金后当场签订了一份购房协议。2月26日来海南度假时再次支付了18万元诚意金。3月30日欲签合同时发现双方就合同中的具体条款无法达成一致,当场拒签合同并要求商家退还房款遭拒。无奈,遂拨打12315电话投诉。栖息地酒店式公寓价格

    【调解结果】

    经海南省工商局12315消费者投诉举报调解处理中心和琼中县工商局乌石工商所工作人员多次调解,商家全额退还19万元购房诚意金,消费者表示满意。

    【12315点评】

    本案中,双方签订的《房屋认购协议书》是商品房买卖双方在签署正式的《商品房购买合同》前所签订的文书。其目的是约定买卖双方为将来订立合同而谈判的义务,即开发商承诺在一定期间内保证不将房屋卖给除认购人以外的第三人,认购人则保证将在此期间内遵循协议约定的条款与开发商就买房事项进行商谈。3月30日,双方就签署正式的《商品房购买合同》商谈时,对合同条款未达成一致意见。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四条规定,“出卖人通过认购、订购、预订等方式向买受人收受定金作为订立商品房买卖合同担保的,因不可归责当事人双方的事由,导致商品房买卖合同未能订立的,出卖人应当将定金返还买受人。”本案中,因双方未能就正式的《商品房买卖合同》内容达成一致意见,导致该合同未能订立,这个后果不能归责于双方当事人,双方都不存在过错,属于“因不可归责当事人双方的事由,导致商品房买卖合同未能订立的,出卖人应当将定金返还买受人;其二,根据《侵害消费者权益行为处罚办法》的相关规定:经营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务,应当依照法律规定或者当事人约定承担修理、重作、更换、退货、补足商品数量、退还货款和服务费用或者赔偿损失等民事责任,不得故意拖延或者无理拒绝消费者的合法要求。无正当理由拒不履行修理、重作、更换、退货、补足商品数量、退还货款和服务费用或者赔偿损失等义务超过十五日的,视为故意拖延或者无理拒绝,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有权依照《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五十六条的规定予以处罚。

    【12315提醒】

    消费者在商品房等大宗消费中千万不要盲目交诚意金,一定要签订诚意书,并对要求对诚意金退还的条款等作出明确约定,以避免不必要的损失。鑫苑·崖州湾壹号动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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