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租房碰上假房东

发布时间:2015-12-16  来源:正义网  点击:
 


“房东”没有房屋处分权


2015年4月,苗女士和吴女士签下一房屋租赁合同,并交付给“房东”高先生押金及一季度的房屋租金共计。


4万元。正当两位女士拿到房屋钥匙,计划在新租的房屋做美甲小生意时,吴女士的丈夫提醒妻子注意该房屋的产权人问题。难道提供房屋产权证并且交付钥匙的“高先生”不是该房屋的真正所有权人?吴女士回忆起签订合同时的一些疑点。通过在房管局工作的朋友,苗女士和吴女士了解到,该房屋确实已经转移到他人名下了。二人立即找到“房东”高先生,要求退还已经交付的押金及租金4万元,后者拒不返还,并且坚称房屋就是自己的。于是,苗女士与吴女士将高先生诉至法院,要求法院判决撤销合同,并要求高先生返还已经支付的押金及租金4万元。(三亚房产信息)


法院判决“房东”返还租金


法院经审理查明,高先生曾于2007年取得标的房屋的所有权;2012年初,高先生与妻子苏女士通过法院调解办理了离婚,离婚协议约定,如果高先生没有给付苏女士折价款,房屋就归苏女士所有。高先生与苏女士在2012年时就进行了房屋所有权变更登记,标的房屋已经归苏女士所有。原来,高先生拿着已经过期的房本和未退还的钥匙冒充房东与原告签订了房屋租赁合同。


法院经审理认为,高先生在明知自己已经不是标的房屋所有权人的情况下,故意隐瞒这一事实,并提供已经无效的房屋产权证与房屋登记证明,与苗女士、吴女士签订该房屋的租赁合同,属于欺诈行为。合同一方当事人以欺诈的手段使对方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订立合同,受损害方有权请求法院撤销该合同。最后,法院判决撤销双方签订的房屋租赁合同,“房东”高先生返还原告支付的押金及房屋租金共计4万元。(三亚万峰花园图库)


法官提醒:注意审查房屋出租人资质


合同法第54条规定,因重大误解订立合同,或在订立合同时显失公平的,或一方以欺诈、胁迫的手段或者乘人之危,使对方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订立合同,受损害方有权请求法院或者仲裁机构变更或者撤销。可撤销的合同一经撤销,视为自始不产生约束力。合同被撤销之后当事人应返还财产或折价赔偿。有过错的一方当事人还应当承担缔约过失责任。本案中,如果高先生给对方当事人造成了损失,还应当承担相应的损害赔偿。


根据民法通则司法解释的规定,一方当事人故意告知对方虚假情况,或故意隐瞒真实情况,诱使对方当事人作出错误意思表示的,可认定为欺诈行为。高先生提供过期的房屋产权证,冒充房屋产权人与他人签订房屋租赁合同,应当被认定为欺诈行为。(三亚湾红树林度假世界价格


法官提醒,承租方应注意审查出租人资质:如对方是否为适格的房屋出租人,对房屋是否享有全部处分权;是否存在限制房屋权利行使的事项,如是否存在抵押,是否被法院查封、扣押等;该房屋是否符合公安、环保、卫生等主管部门的有关规定等。对于房屋的基本档案信息,承租人可凭借产权人姓名以及房产证号到房屋所在地的房屋管理局核实。承租人还可在合同中约定,若存在以上情形,而出租人刻意隐瞒,给承租人造成损失,则应当承担相应的损害赔偿责任或违约责任,也可向法院提出撤销合同的请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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