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工商总局今日就《外国(地区)企业在中国境内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登记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公开征求意见,拟将外国企业在我国从事石油开采、房地产、开设银行分行的登记注册权限下放到省级工商行政管理部门。
根据我国现行法律、法规的规定,外国企业从事下列生产经营活动应办理登记注册:陆上、海洋的石油及其他矿产资源勘探开发;房屋、土木工程的建造、装饰或线路、管道、设备的安装等工程承包;承包或接受委托经营管理外商投资企业;外国银行在中国设立分行;国家允许从事的其他生产经营活动。
《征求意见稿》还明确,外国企业申请办理登记注册时应提交外国企业董事长或总经理签署的申请书和审批机关的批准文件或证件,并于审批机关批准之日起30日内向登记主管机关申请办理登记注册。
据介绍,此前,《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外国(地区)企业在中国境内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登记管理办法》第二条规定,外国企业申请办理登记注册时“应向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或其授权的地方工商行政管理局”申请登记注册。2013年5月15日公布实施的《国务院关于取消和下放一批行政审批项目等事项的决定》明确将外国(地区)企业在中国境内从事生产经营活动核准由工商总局下放至省级工商行政管理部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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