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杭州房地产经营管理新规出炉10层以下商品房主体完工才能预售

发布时间:2015-09-30  来源:浙江在线  点击:
 

        从10月1日起,杭州新修订的《杭州市城市房地产开发经营管理若干规定》(以下简称《若干规定》)将正式实行,内容相比之前有了较大调整。  新规定有哪些变化?对房地产企业和消费者会带来哪些影响?针对这些问题,昨天,《若干规定》牵头起草单位——杭州市建委相关负责人进行了解读。

 

  近年来,北京、上海、大连、厦门等地已经陆续提高了商品房预售条件,这次新修订的《若干规定》也适当提高了杭州市商品房预售标准。

 

  根据规定:商品房地上建筑为十层以下的,已完成建筑主体结构的施工才能申请预售;十一层以上的,若要申请预售,必须已完成建筑主体结构施工的二分之一以上(且不低于十层);一百米以上的(超高层),必须已完成建筑主体结构施工的三分之一以上(且不低于五十米)。

 

  不过,商品房预售标准未实行“一刀切”的做法。新的预售门槛,只适用于2015年10月1日后拿地的项目,在新《若干规定》施行前的项目,预售标准仍按原《若干规定》执行,即“多层建筑已完成主体结构二分之一以上,高层建筑已完成地面以下的主体工程。” 

 

      一直以来,配套设施建设滞后和不完善不仅是业主反映比较多的问题,也是房地产开发企业反映比较集中的问题。很多时候,房子交付了,当初承诺给购房者的,关于房地产项目周边的市政设施、教育设施等配套却迟迟不见踪影,让生活的便利性大打折扣。 

 

   《若干规定》从两个方面对配套设施建设进行了规范:

 

        一是规范政府配套设施的建设行为,明确由建设部门牵头,会同相关部门对配套设施建设情况进行核查论证,对于未按期建成的配套设施,由监察部门追责。

 

  二是规范房地产开发企业配套设施的建设行为,要求房地产开发企业将用地范围内的配套设施与房屋建设项目同步设计、同步建设,并按照规定同步交付使用。

 

  关于商品房交付后的质量问题,也是很多购房者关心的问题,当前房地产开发中存在一种“项目公司”现象,也就是说,为了开发某个项目成立一家公司,项目结束后即注销,导致后续房屋质量的责任主体缺失。

 

  《若干规定》新设立了质量保证制度,明确规定:暂定资质的房地产开发企业在申请商品房预售许可时提交的预售方案,应当明确企业破产、解散等清算情况发生后的商品房质量责任承担主体。质量责任承担主体应当具有法人资格和相应的赔付能力。

 

  本次全面修订对房地产企业交付商品房时应履行的义务与原来相关法规规定相比,不仅要求房地产开发企业向买受人提供商品房使用说明书和商品房质量保证书,《若干规定》第十三条还规定,房地产企业在交付商品房前,应当分户检验合格,并向买受人出示项目竣工备案表。

 

  同时,《若干规定》还对商品房的保修期进行了细化,明确属于买受人专有部分的保修期自房地产开发企业将商品房交付买受人之日起计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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