据统计,今年4月以来,我国内地31个省区市中,30个已向社会公开其公积金信息的年度报告。目前还未公开的广东省也已完成年度报告的准备,正进行部门间会签,最早下周就可能披露。
三部委发布的《关于健全住房公积金信息披露制度的通知》明确,省(区市)住房公积金汇总信息应于每年4月底前披露;全国住房公积金汇总信息应于每年5月底前披露。但部分省份是到了5月底甚至6月初才公开相关数据。此外,多个省份只公布了“省直住房公积金”年度报告。这意味着一部分省份没有严格按照相关《通知》要求公布住房公积金财务信息,原因值得我们去反思。
一是因为有关部门没有认真落实《通知》规定。虽然《通知》明确了公布时限,也规定,对未按规定及时披露住房公积金信息的,由上级住房城乡建设、财政部门和人民银行责令整改;逾期不改的,追究有关负责人和直接责任人的责任。但公众似乎没有见上级部门责令整改,更未见问责。
二是因为《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规定太笼统,缺乏强制性。虽然该条例第三十二条规定: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应当每年定期向财政部门和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报送财务报告,并将财务报告向社会公布。但却没有明确规定何时公布公积金财务报告、公布的标准以及违规后的处罚措施。
国务院5月8日批转的发改委《关于2015年深化经济体制改革重点工作意见》已经明确,“研究提出深化住房制度改革实施方案,修订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笔者希望,修订之后的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能够进一步明确住房公积金何谓“公”。住房公积金中的“公”字,有两层含义:其一,这是一种公共资金,政策决策必须尊重公众意见。其二,住房公积金“公”之要义是公开。只有公开才能保障缴费人的权益。